根据我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的相关规定,现将《浙江省林业领域主要信访投诉请求法定处理途径分类清单》(征求意见稿)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如有修改意见或建议,请于2016年6月22日前通过电子邮件、传真、信函等形式反馈至浙江省林业厅办公室。
联系电话:0571-873992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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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浙江省林业领域主要信访投诉请求法定处理途径分类清单》(征求意见稿)
浙江省林业厅
2016年5月23日
浙江省林业领域主要信访投诉请求法定处理途径分类清单
一、处理申诉求决类问题的法定途径
申诉求决是指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依据法律法规或组织章程规定,向国家机关、政党、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申诉,要求重新做出处理或解决矛盾纠纷。
(一) 协商、调解、仲裁、诉讼
1.具体投诉请求:
序号
|
具体投诉请求
|
业务类别
|
1
|
反映应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农村林地承包合同发生的纠纷。
|
山林纠纷
|
2
|
反映因农村林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等流转发生的纠纷。
|
山林纠纷
|
3
|
反映因收回、调整承包林地发生的纠纷。
|
山林纠纷
|
4
|
反映因确认农村林地承包经营权发生的纠纷。
|
山林纠纷
|
5
|
反映因侵害农村林地承包经营权发生的纠纷。
|
山林纠纷
|
6
|
反映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农村林地承包经营纠纷。
|
山林纠纷
|
2.法定途径:协商、调解、仲裁、诉讼。
3.主要政策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浙江省森林管理条例》等。
(二)行政裁决
1.具体投诉请求:
序号
|
具体投诉请求
|
业务类别
|
1
|
反映林木、林地权属争议的问题。
|
山林纠纷
|
2
|
反映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等保护区的森林、土地等权属争议的问题。
|
山林纠纷
|
3
|
反映占用林地双方对各项补偿(助)费标准以及对需采伐的林木在确认林种、林龄、产材量、年产值等方面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问题。
|
资源保护
|
2.法定途径:申请行政裁决。
3.主要政策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浙江省林地管理办法》等。
(三)行政许可
1.具体投诉请求:
序号
|
具体投诉请求
|
业务类别
|
1
|
申请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问题。
|
资源保护
|
2
|
申请占用林地的问题。
|
3
|
申请办理木材运输证,在林区经营(加工)木材的问题。
|
4
|
申请在自然保护区开展相关活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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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申请猎捕陆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出售、收购、利用国家重点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运输、携带国家重点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问题。
|
野生动植物保护
|
6
|
申请建立野生动物固定狩猎场所,设立以陆生野生动物为旅游、观赏景点或者举办陆生野生动物展览、表演和陆生野生动物标本展览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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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申请采集、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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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外国人申请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进行野外考察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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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申请生产、经营林木种子的问题。
|
种子种苗
管理
|
10
|
申请进口林木种子的问题。
|
11
|
申请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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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申请收购珍贵树木种子或者限制收购的等特殊林木种子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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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申请应实施检疫的林业植物、林业植物产品,或者林木种子、苗木检疫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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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物检疫
|
14
|
申请利用松材线虫病疫木造纸、制作人造板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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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申请从境外引进林木种子、苗木和其它繁殖材料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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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申请在非疫区对植物检疫对象进行研究的问题。
|
17
|
申请调入省同意省际调运植物和植物产品的问题。
|
18
|
申请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进行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森林高火险期进入森林高火险区的问题。
|
森林防火
|
19
|
申请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林业行政许可的问题。
|
|
2.法定途径:申请行政许可。
3.主要政策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野生植物保护条例》《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森林防火条例》《植物检疫条例》《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管理办法》《浙江省湿地保护条例》《浙江省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浙江省松材线虫病防治条例》《浙江省森林消防条例》《浙江省森林管理条例》《浙江省林地管理办法》《浙江省野生植物保护办法》等。
(四)行政补偿、行政给付
1.具体投诉请求:
序号
|
具体投诉请求
|
业务类别
|
1
|
反映因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为选育林木良种建立测定林、试验林、优树收集区、基因库而减少经济收入的问题。
|
种子种苗管理
|
2
|
反映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费的问题。
|
公益林管理
|
3
|
反映因扑救森林火灾负伤、致残或者死亡的问题。
|
森林防火
|
2.法定途径:申请行政补偿、行政给付。
3.主要政策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浙江省公益林管理办法》《森林防火条例》《浙江省森林消防条例》。
(五)行政确认
1.具体投诉请求:
序号
|
具体投诉请求
|
业务类别
|
1
|
反映林木和使用的林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登记发证的问题。
|
山林纠纷
|
2
|
反映林业示范园区、示范基地认定的问题 。
|
产业发展
|
3
|
反映生态公益林划定或者变更调整的问题。
|
公益林管理
|
4
|
反映主要林木品种推广应用的问题。
|
种子种苗管理
|
5
|
反映森林火灾事故,要求对起火原因、事故责任和火灾损失进行认定的问题。
|
森林防火
|
6
|
反映要求出具野生植物人工培育产地证明的问题。
|
野生动植物
保护
|
7
|
反映森林公园的命名、变更、撤销和总体规划审批的问题。
|
森林公园管理
|
8
|
反映接持外国人到地方自然保护区从事有关活动的问题。
|
资源保护
|
9
|
反映用材林主伐年龄确定的问题。
|
10
|
反映省级湿地公园命名的问题。
|
11
|
反映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进行林业行政确认的问题。
|
|
2.法定途径:申请行政确认。
3.主要政策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森林防火条例》《森林公园管理办法》《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浙江省森林消防条例》《浙江省林木采伐管理办法》《浙江省森林管理条例》《浙江省湿地保护条例》《浙江省公益林管理办法》《浙江省野生植物保护办法》《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国家储备林划定办法(试行)>的通知》《关于开展现代农业园区建设工作的意见》。
(六)行政复议、诉讼
1.具体投诉请求:
序号
|
具体投诉请求
|
业务类别
|
1
|
反映林业主管部门就本清单第二部分第一项所列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问题。
|
资源保护、野生动植物、植物检疫、森林防火等
|
2
|
反映对林业主管部门作出的行政强制决定不服的问题
|
林业主管部门依据职权在查处案件时,根据需要封存或者扣押与案件有关的植物品种的繁殖材料,封存合同、帐册及有关文件的行政强制行为。
|
资源保护
|
林业主管部门暂扣与违法行为有关的木材和树木的行政强制行为。
|
对伐区作业不符合规定的单位,发放采伐许可证的林业主管部门收缴采伐许可证的行政强制行为。
|
对擅自移动或者毁坏林业服务标志的,林业主管部门代为恢复林业服务标志,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的行政强制行为。
|
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林业主管部门代为补种树木,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的行政强制行为。
|
对违反规定调运的植物和植物产品,植物检疫机构予以封存、没收、销毁或者责令改变用途的行政强制行为。
|
植物检疫
|
对发现的染疫松科植物及其制品,不能进行除害处理或者未按照规定要求进行除害处理的,防治检疫机构代为除害或者予以销毁的行政强制行为。
|
林业主管部门暂扣与违法行为有关的松科植物及产品的行政强制行为。
|
被责令期限除治森林病虫害者不除治的,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可以代为除治,由被责令限期除治者承担全部防治费用的行政强制行为。
|
逾期未完成造林任务的,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完成造林任务,可以处罚款的行政强制行为。
|
造林绿化
|
违反法规,被责令限期捕回而不捕回或者限期恢复原状而不恢复的,由林业主管部门代为捕回或者恢复原状,由被责令者承担所需费用的行政强制行为。
|
野生动植物保护
|
林业主管部门依据职权查封、扣押不符合标准的产品或严重质量问题的产品及原辅材料、包装物、生产工具的行政强制行为。
|
产品质量监管
|
3
|
反映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林业行政主管部门颁发许可证、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登记有关事项,林业主管部门没有依法办理的问题。
|
资源保护、野生动植物、山林纠纷、种子种苗管理、植物检疫、森林防火等
|
4
|
反映对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有关许可证、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终止、撤销决定不服的问题。
|
资源保护、野生动植物、山林纠纷、种子种苗管理、植物检疫、森林防火等
|
5
|
反映对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征收森林植被恢复费决定不服的问题。
|
资源保护
|
6
|
反映对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奖励等决定不服的问题。
|
造林绿化、森林防火等
|
7
|
反映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其它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问题。
|
|
2.法定途径: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
3.主要政策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许可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七)林业系统内公务员、事业单位人员对机关、事业单位作出的人事决定不服
1.具体投诉请求: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管理人员)对涉及本人的有关人事处理不服、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涉及本人的考核结果、处分决定不服。
2.法定途径:内部申诉。
3.主要政策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规定>的通知》等。
(八)林业系统内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发生的劳动人事争议
1.具体争议: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或者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等。
2.法定途径:人事争议仲裁。
3.主要政策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人事争议处理规定》等。
二、处理揭发控告类问题的法定途径
揭发控告是指向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等反映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违法违纪事实或提供线索,要求依法制止,惩处或赔偿。
(一)行政处罚
1.投诉的违法行为
序号
|
具体投诉请求
|
业务类别
|
1
|
未经批准向境外提供或者从境外引进林木种质资源的
|
种子种苗
管理
|
2
|
未经品种权人许可,以商业目的非法生产或者销售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的
|
3
|
盗、滥伐林木的
|
资源保护
|
4
|
非法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的
|
5
|
买卖、伪造、涂改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以及其他有关资料的
|
6
|
非法收购无合法来源证明的木材或采挖的树木的
|
7
|
毁坏林木的
|
8
|
非法经营、加工木材的
|
9
|
非法运输木材的
|
10
|
未采取有效措施保护林地的
|
11
|
擅自移动或者损坏为林业服务的标志的
|
12
|
擅自改变林种的
|
13
|
非法改变林地用途的
|
14
|
毁林开垦的
|
15
|
非法烧制木炭的
|
16
|
擅自命名湿地公园名称的
|
17
|
擅自开垦、填埋湿地的等在湿地内从事非法活动的
|
资源保护
|
18
|
湿地内过度活动影响生态功能的
|
19
|
违反自然保护区管理秩序的
|
20
|
破坏自然保护区资源的
|
21
|
拒绝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
|
22
|
违反规定,在自然保护区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采沙等活动的
|
23
|
非法狩猎的
|
野生动植物保 护
|
24
|
在自然保护区、禁猎区破坏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场所的
|
25
|
伪造、倒卖、转让特许猎捕证、狩猎证、驯养繁殖许可证或者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
|
26
|
伪造、倒卖、转让采集证、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或者有关批准文件、标签的
|
27
|
未取得驯养繁殖许可证或者超越驯养繁殖许可证规定范围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
|
28
|
外国人未经批准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进行野外考察、标本采集或者在野外拍摄电影、录像
|
29
|
外国人在中国境内采集、收购国家重点、省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或者未经批准对国家重点、省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进行野外考察
|
30
|
非法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和陆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非法邮寄、运输、携带陆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
|
31
|
未取得陆生野生动物经营利用核准证或者超出核准证规定范围从事陆生野生动物经营利用活动
|
32
|
违反规定借展大熊猫的
|
33
|
未经批准擅自举办陆生野生动物展览、表演和陆生野生动物标本展览,或者擅自设立以陆生野生动物为旅游、观赏景点的
|
34
|
非法采集破坏野生植物资源的
|
35
|
未取得采集证或者未按照采集证的规定采集国家重点、省重点保护野生植物
|
36
|
外国人非法采集、收购、考察野生植物的
|
37
|
作业设计方案未标明野生植物、未采取有效措施造成野生植物损坏的
|
38
|
进行挖沙、取土、采石和开垦等活动,致使野生植物受到毁坏的
|
39
|
未经批准擅自设立狩猎场所的
|
40
|
扣留、强制代保管、涂改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
|
种子种苗
管 理
|
41
|
伪造、倒卖、转让经营利用核准证、运输证
|
42
|
伪造、涂改林权证以及其他有关资料的
|
种子种苗
管 理
|
43
|
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的
|
44
|
假冒授权品种的
|
45
|
销售授权品种未使用其注册登记的名称的
|
46
|
未取得种子生产许可证或者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生产许可证,或者未按照种子生产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种子
|
47
|
未取得种子经营许可证或者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按照种子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经营种子
|
48
|
非法为境外制种的种子在国内销售
|
49
|
未经批准私自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
|
50
|
违反种子生产经营规定的
|
51
|
擅自经营、推广种子的
|
52
|
非法采种的
|
53
|
擅自收购特殊种子的
|
54
|
在种子生产基地进行病虫害接种试验的
|
55
|
擅自侵占、破坏种质资源的
|
56
|
违反引种、推广规定的
|
57
|
擅自动用贮备种子的
|
58
|
非法收购或代销种子的
|
59
|
经营种子未按规定备案的
|
60
|
未按规定标注种子标签的
|
61
|
违反缺陷种子召回制度的
|
62
|
未按规定使用林木良种造林的
|
63
|
伪造林木良种证书的
|
64
|
钉螺地带种苗引种的
|
引种审批
|
65
|
擅自改变国家级、省级公益林性质的
|
公益林管理
|
66
|
违反植物检疫规定的
|
植物检疫
植物检疫
|
67
|
违法调运松科植物及其制品的
|
68
|
擅自调运疫木的
|
69
|
松木经营加工未备案的
|
70
|
未建立松科植物及其制品的购销、加工台账的
|
71
|
违反疫木加工规定和存放、使用染疫松科植物及其制品的
|
72
|
未进行清理、除害处理或者销毁松木材料的
|
73
|
病死松树未进行清理的
|
74
|
松科植物及其制品调入松材线虫病重点预防区的
|
75
|
造成森林病虫害蔓延或蔓延危险的
|
76
|
未履行森林防火责任的
|
森林防火
|
77
|
拒绝接受森林防火检查或者逾期不消除火灾隐患的
|
78
|
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
|
79
|
未经批准在森林防火区内进行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的
|
80
|
违反森林防火期管理的
|
81
|
森林禁火期、禁火区非法用火的
|
82
|
损坏森林消防设施设备的
|
83
|
过失引起森林火灾的
|
84
|
食用农产品生产者未按照生产技术规程组织生产的
|
产品质量
监管
|
85
|
违法使用绿色农产品证书、标志的
|
86
|
伪造、冒用绿色农产品证书和标志的
|
87
|
未实行生产安全跟踪制度、未进行产品质量检验的
|
88
|
检举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涉林问题
|
|
2.法定途径:行政处罚。
3.主要政策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植物检疫条例》《森林防火条例》《野生植物保护条例》《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血吸虫病防治条例》《大熊猫国内借展管理规定》《森林公园管理办法》《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林木良种推广使用管理办法》《浙江省森林管理条例》《浙江省食用农产品安全管理办法》《浙江省公益林管理办法》《浙江省松材线虫病防治条例》《浙江省森林消防条例》《浙江省湿地保护条例》《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浙江省野生植物保护办法》《浙江省林地管理办法》《浙江省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
(二)行政监察
1.检举林业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
2.法定途径:行政监察举报(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对于任何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它人员的违反行政纪律行为,有权向监察机关提出控告或者检举)。
3.主要政策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
(三)纪律检查
1.检举林业部门党员干部违规违纪问题。
2.法定途径:纪律检查举报。
3.主要政策法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党员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
三、处理信息公开类问题的法定途径
政府信息公开,是指行政机关应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依法公开由其在履职过程中制定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一)申请信息公开的,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4条规定,应向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提出。
(二)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33条第1款规定,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
(三)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33条第2款规定,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四、应当通过来信或依法逐级走访反映的事项
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由有关行政机关处理的活动。
应当通过来信或依法逐级走访反映的信访事项包括:
(一)向林业部门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的;
(二)对本级林业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反映情况,或者不服其职务行为的;
(三)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由林业部门受理的林业信访事项。